2015年10月2日 星期五

[勞保]雇主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,會被處罰嗎?

Q:羅小姐是一家小貿易公司的老闆,公司只僱用了3名員工,因不用強制參加勞工保險,所以公司所有成員都沒加保。最近在公司做了3年業務員的小李表現得非常不理想,羅小姐為求勞資和諧大家好聚好散,就付了一筆資遣費將他解僱。沒想到這幾天接到勞保局的通知,說小李向勞保局申訴,因為公司沒有為他加保導致他不能申請失業給付,勞保局要來公司拜訪並索取小李的薪資帳冊等資料,最後公司因為沒有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而被處罰。羅小姐不清楚她的公司本來就不用強制參加勞工保險,為何還被處罰呢?

A:即使只僱用1名臨時員工,也應該為他辦理參加就業保險
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,年滿15歲以上,65歲以下之受僱勞工,具中華民國國籍者,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,即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,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。所以已辦理工商登記並僱用員工5人(包括臨時工、工讀生)以上之事業單位,即為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;如僱用員工未滿5人或僅於稅捐機關設籍課稅者,雖不是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,但仍可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,如不願參加勞工保險,只要僱用1名應強制參加就業保險之員工,單位就應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。

資料來源:勞保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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